东方快评丨晒出“消费投诉” 有助消费再升温

发布日期:2024-04-15 14:16    点击次数:135

 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、优化消费环境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了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》(下称《暂行规则》),同时上线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,在全国正式启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机制。(12月19日《法治日报》)

  直以来,信息不对称一直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,也是制约居民扩大消费的痛点之一。比如,随着有的商家推出“好评返现”“评论赠送礼品”等,公开评论的可信度大大降低。不少消费者被某个商家的虚假宣传诱导“入坑”后,才发现对方的信誉度不高,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名不符实。若是跳出电商平台延伸到更多消费场景,消费者想看到对经营者的诚信评价更是难上加难。进而,消费者在听不到客观声音,摸不清真实口碑,心存疑虑之下,消费需求难免打点折扣。

  但假若消费者能够事先获知商家以往被投诉的信息,了解商家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和诚意,就可以极大程度为自己作出正确选择,从而掌握更多主动权,最大限度避免“踩雷”。由此来看,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投诉公示,这就意味着,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作为一项制度被固定下来,此举无疑将持续改善整体消费环境,极大促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,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  一方面,通过公开公布消费投诉信息,可以倒逼经营者及时解决消费投诉,提高其诚实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,从而进一步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,有效提高监管效能。在公示平台上,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情况被客观公示出来,于经营者而言是压力,也为其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提供了重要动力。

  另一方面,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,规避购物陷阱和消费风险。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而全网一把尺,将各地消费者的评价、投诉信息进行动态公布,无疑可让消费者掌握更多主动权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实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也充分考虑到经营者合法权益始终,公示不是简单的“黑名单”,投诉数量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质量优劣或者服务好坏。与投诉数量相比,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、处理投诉的诚意、自身改进的情况。《暂行规则》明确了公示的客观中性属性,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。

  言而总之,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既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也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。随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机制的全面启动,以往有的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,享受“一锤子买卖”的暴利现象必将大幅减少。而长此以往,必将形成“良币驱逐劣币”的正向激励,进而极大改善当前消费环境,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,在新阶段推进经济更高质量发展。